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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兴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某,邱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51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徐兴某,男,汉族,1993年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耿、刘某武,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某浩,男,汉族,1993年8月6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马窖街道。申请执行人徐兴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兴某于2017年1月23日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粤051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邱某浩付还其经济损失10352.32元和案件受理费118元。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执行。同年2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邱某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某浩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邱某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馆、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通过法院执行业务系统调查,除被执行人邱某浩在阿里巴巴支付宝账户1882513****有存款981.7元、账户1350961****有存款0.57元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汕头达濠支行账户2003021101021569909有存款17.9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某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邱某浩上述存款数额较少,申请执行人徐兴某同意均不予冻结、划拨。2017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邱某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邱某浩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徐兴某到庭表示,由于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邱某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邱某浩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徐兴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邱某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兴某发现被执行邱某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