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告刘益淮、庄丽萍、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刘益淮,庄丽萍,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8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中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858070085L。代表人:苏东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笙,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益淮,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庄丽萍,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路522号二楼。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告刘益淮、庄丽萍、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