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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小平与万大胜、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平,万大胜,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505号原告:胡小平,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万大胜,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莲花小区(二路公交车站点处)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原告胡小平与被告万大胜、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胡小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胡小平负担。审判员  郑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