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与吴振、马闻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吴振,马闻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3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支行负责人:张兴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卫国,男,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兴,男,支行职工。被告:吴振,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马闻文,女,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与被告吴振、马闻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