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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吴桂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吴桂花,张志伟,国网河南许昌县供电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许昌市东城区许都路与智慧大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汇通商务苑B座6层。负责人:杜占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花,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许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志伟(曾用名李智伟),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原审被告:国网河南许昌县供电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政府路。法定代表人:王晓冬。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桂花、原审被告张志伟、国网河南许昌县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豫10**民初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君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慧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