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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察右前旗博诚广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察右前旗博诚广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6民初328号之二原告赵建军,身份证号码1***,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布市集宁区新体路187号1单元602户。委托代理人李天舒,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察右前旗博诚广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忠芳,内蒙古威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诉被告察右前旗博诚广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3元,减半收取4902元,由原告赵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冯晓娟审 判 员  刘志国人民陪审员  乔瑞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