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腾因与贺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腾,贺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民终1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腾,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榆林市榆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坤,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李腾因与被上诉人贺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贺坤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商,由被上诉人承揽一套房屋室内地板砖的铺设,按市场价计算报酬,被上诉人铺设完地板后,上诉人向业内人士咨询,应支付报酬3500余元,但被上诉人单方面提出报酬为9000余元,且其铺设的地板存在质量问题,故引发纠纷。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判决错误。首先,上诉人并非是为了获得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过程本身,而是要求被上诉人以自己的技术完成地板砖的铺设,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按照劳务合同关系审理错误。其次,双方明确约定,劳务报酬按照巿场价结算,一审判决却以上诉人未明确认可的测量估算单认定被上诉人的劳务报酬为9385元,明显不妥。第三,被上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提出抗辩,一审未进行实质性审查,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有权扣减其相应报酬。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裁判。贺坤辩称,被上诉人不仅铺设了地板,还有墙砖、风道、防水等,上诉人在做工过程中和验收时都没有提出质量问题,索要劳务费时才提出质量有问题,但被上诉人所做的铺设工作没有质量问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上诉人应当按照结算单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务报酬。贺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938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份,被告联系原告,请求为被告位于榆阳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铺设地板砖,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按市场价结算。铺设五天后,被告因自身原因通知原告暂时停止铺设地板砖。直至7月份,被告再次通知原告继续做工,2015年8月16日,原告依照双方约定完成铺设工作。此后,经原告核算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此次铺设地板砖的劳动报酬未果,涉诉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李腾雇佣原告贺坤对其位于榆阳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铺设地板砖,并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按市场价结算,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当庭提交的测量估算清单,被告无异议,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938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房屋已给其姑姑乔惠英卖了,此欠款应由乔惠英支付,而且其听乔惠英说铺设的地板也有质量问题之观点,因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李腾付给原告贺坤工程款人民币93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腾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腾提交了三张照片,用以证明被上诉人铺设的墙砖有问题,导致面盆不能跟墙面吻合,此外,厨房一面墙的铺设也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所铺设的墙砖有问题,而是墙体本身斜着了。本院认为,所涉墙砖的铺设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仅以照片尚不能认定。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腾与被上诉人贺坤因铺设地板砖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铺设地板砖,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李腾对被上诉人贺坤提供的测量估算清单无异议,并明确认可欠被上诉人9385元,故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务费9385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李腾提出被上诉人铺设地板砖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扣减报酬,但在一审中上诉人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李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惠莉莉代理审判员 霍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