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方雪诉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雪,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2民初116号原告:方雪,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波三,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城兴贸路环保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560054154M。法定代表人:陈泉文。原告方雪诉被告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波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2月15日的利息6万元,以借款本金50万元,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10月的利息4.8万元,以借款本金30万元,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雨果水电站总装机75MW,项目总投资64000万元。开工建设需要资金,为确保水电站项目正常施工,原、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签订借款协议,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协议约定月利息为2%,期限6个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超期按月利息2%利率顺延,当天,原告将50万元借款分10次转入被告的账户,被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后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5年10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只支付了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8月18日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支付剩余利息。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借款协议书、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各1份,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8日,原告方雪与被告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方雪借款50万元,月利息2%,期限6个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超期按此利率顺延。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字。当天20:50分至20:59分,方雪通过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东风路支行从×的户口号码向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转款50万元(分10次,每次5万元)。2013年9月22日,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方雪出具借条1份,载明:我公司今借到方雪(身份证号:×)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月利息2%,每两个月结息一次。此后,被告支付了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8月18日期间的利息,并于2015年2月16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2015年10月17日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方雪签订借款协议书,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现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签收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方雪利息10.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云南龙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纹竹审判员 杨慧芳审判员 王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宝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