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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余海云、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云,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余海云,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法定代表人:王迎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法定代表人:白中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海云与被执行人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立案侦查,公安部门向本院发函要求本院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皖0103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冬梅审判员  季汝成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