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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1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1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3,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2,农民,住址同上。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抚养费,该案依申请人申请,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3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民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