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高燕青与郑州市二七区奥冉体育用品商行、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青,郑州市二七区奥冉体育用品商行,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81号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奥冉体育用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号附**号。经营者:魏永顺。被告: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壶镇镇苍源村后宅自然村南路*号。经营者:项立锋。原告高燕青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奥冉体育用品商行、缙云县壶镇镇立锋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高燕青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彩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