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夏某、欧某与欧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欧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969号申请人:夏某。被申请人:欧某。被申请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欧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欧某私有的车牌号为鄂f×××××东风牌奇骏小型汽车、谷城县城内小学家属楼2栋1单元601(6楼左手)房屋一套(约80平米)予以保全。夏某用其所有的房屋(证号为:谷城县房权证房改城关字第××号,第四层,建筑面积为155.5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某为保证其债权在判决后得以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且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欧某、王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东风牌奇骏小型汽车及谷城县城内小学家属楼2栋1单元601号房屋一套(约80㎡)。期限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二、查封夏某所有的房屋一套(证号为:谷城县房权证房改城关字第××号,第四层,建筑面积为155.52㎡)。期限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乐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