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简敏与谭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敏,谭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简敏,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谭力,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简敏与谭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