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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绍忠受贿、贪污、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刑终1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绍忠,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栗县人,住上栗县。2011年5月至案发时任上栗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2012年1月至案发时历任上栗县S231公路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成员兼工程协调处处长、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上栗县萍洪高速公路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上栗县昌栗高速公路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上栗县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瑞前,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绍忠犯受贿、贪污、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赣0322刑初71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邓绍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2、追缴被告人邓绍忠赃款人民币四十四万零七百五十二元五角;没收涉案红豆杉原木十二根、楠木树兜一个,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邓绍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文婕、书记员黄筱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邓绍忠及其辩护人李瑞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栗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上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玉奇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刘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