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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雅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雅丽,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雅丽位于茅箭区××街办北京××房产(证号:××号),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雅丽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27号2幢1-6-2号房产(证号:x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