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眉山洲际商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洲际商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眉山洲际商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南段998号。法定代表人吴美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黎明,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眉山洲际商业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4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黎明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租金747783元、物业管理费5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周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