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陇西县百绿草业有限有限公司与甘肃禾益田雨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西县百绿草业有限有限公司,甘肃禾益田雨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陇西县百绿草业有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亚军,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甘肃禾益田雨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继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陇西县百绿草业有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禾益田雨生态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1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陇西县百绿草业有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122执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忠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水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