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建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建平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29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建平,女,1979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建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马建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赃款人民币876585元,返还各会员。被告人马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建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建平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建平撤回上诉。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鑫审判员 谢瑞琴审判员 史玲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