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邓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468号原告:邓某,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邱某,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宁南县。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邹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