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XX华挪用公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华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957号罪犯XX华,男,1959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大专文化,原住泰兴市,原户籍地泰兴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第0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2017年5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平、书记员杨东文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宜兴监狱指派警官张博出庭履行职务,泰兴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戴海波、吴涛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XX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XX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XX华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XX华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该犯所处社区环境良好,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监狱对该犯予以假释,进入社区服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XX华,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520分。为此,2016年1月、2016年10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拟提请假释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报告、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XX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馨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