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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传宇、韩启君与高国禄、杨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传宇,韩启君,高国禄,杨婷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传宇,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启君,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国禄,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婷婷,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再审申请人张传宇、韩启君因与被申请人高国禄、杨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5月22日依据张传宇、韩启君签字确认的《申请再审选择登记表》上载明的地址向张传宇、韩启君发出传票,传唤其来本院接受询问。张传宇、韩启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本院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传宇、韩启君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周婧审 判 员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耿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