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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双生与谭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生,谭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王双生,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谭清池,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荣华,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王双生与被执行人谭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谭荣华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双生借款本金500000元,计算至本案件受理之日的利息189233.34元,合计689233.34元,本案受理之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二、本案受理费110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51元,合计15214元,由被执行人谭荣华承担14453.3元,其余部分由申请执行人王双生负担。但被执行人谭荣华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70.36866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荣华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双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双生与被执行人谭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