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荣与张井瑞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荣,张井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荣,女,汉族,1948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阜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井瑞,男,汉族,1948年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阜城县。再审申请人王玉荣因与被申请人张井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荣申请再审称:提交同村村民张万秀、张保路的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以证明张井瑞偷卖了王玉荣种植的树木,王玉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款之规定,请求准予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玉荣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既非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也非因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或无法自行取得的,因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所规定的再审期间的新证据,且上述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亦不足以证实王玉荣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综上,王玉荣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连胜审判员 赵国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凯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