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真洪与被执行人张明龙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真洪,张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7执116号申请人陈真洪,男性,1974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张明龙,男性,1995年12月5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真洪与被执行人张明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龙现正在荞窝监狱服刑,服刑期至2020年3月21日,无履行能力。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7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张明龙赔偿申请人陈真洪的经济损失13,051.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明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7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杰古武智审判员 魏 纯 俊审判员 胡 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