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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芮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C}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4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芮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芮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芮某某银行存款53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限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乐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审 判 员 宋 颍 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晨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