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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夏正英申请执行樊莲英、刘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正英,樊莲英,刘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夏正英,女,1951年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樊莲英,女,1966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刘小云,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夏正英申请执行樊莲英、刘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黔0222执83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樊莲英、刘小云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夏正英借款20000元,利息23680元,案件受理费828元,并承担执行费555元,合计人民币45063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夏正英申请执行樊莲英、刘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黔0222执83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樊莲英、刘路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夏正英借款30000元,利息7280元,案件受理费732元,并承担执行费459元,合计人民币38471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息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为方便执行,上述两案合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樊莲英在盘县统计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6月起扣留被执行人樊莲英在盘县统计局的工资收入每月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共扣足捌万叁仟伍佰叁拾肆元整(¥83534.00元),及逾期利息,至盘县人民法院,如前有人民法院扣留,请轮序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