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广胜与唐白方、郁红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胜,唐白方,郁红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吴广胜,男,1949年1月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镇江市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唐白方,男,1956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郁红花,女,1962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广胜申请执行唐白方、郁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500元,申请执行费91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以67500元结算,此款由被执行人唐白方、郁红花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57500元由被执行人唐白方、郁红花从2017年7月1日起于每月的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2民初2443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