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志成与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成,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根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436号原告:唐志成,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杏花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568324723。被告:江根生,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唐志成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唐志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即209元,由原告唐志成负担。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