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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娜与田洪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田洪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934号原告:李娜。被告:田洪宇。李娜与田洪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保全费330元,均由李娜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