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诉人杨武、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粟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武,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粟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35号申诉人杨武(原审被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路**号XX大厦**楼**楼。委托代理人龚云树,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湖南省XX县XX路XX号XX大厦XX楼XX楼。法定代表人杨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云树,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粟建平(原告),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栋**室。委托代理人叶叙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杨武、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粟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武、湖南省兰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江晖审判员 易伟玲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明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