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齐明、王炳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明,王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齐明,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炳杰,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明与被执行人王炳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