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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兴让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丁照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兴让村村民委员会,丁照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兴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凡志,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丁照阳,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兴安村。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兴让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丁照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从本院(2016)黑0129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照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兴让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消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9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过借款合同,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法院判决兴让村给付丁照阳劳务费15080元没有依据;依据兴让村给丁照阳加盖兴让村公章欠据作出判决,没有遵重事实,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没有村主任签字,欠据无效。丁照阳提交意见称,丁照阳为兴让村出劳务是事实,理应获得劳动报酬;兴让村给丁照阳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欠据证明兴让村欠劳务费是事实。请驳回申请人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对合同相对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兴让村给丁照阳出具书面欠据,上有负责人、会计、复核、经手人签名,该欠据有效,一审据此判决兴让村给付丁照阳劳务费及利息,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兴让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严自才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岱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