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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青岛宝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雀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宝丰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雀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04号原告:青岛宝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0645993-X。法定代表人:李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雀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青岛宝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雀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审查本案无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宝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雀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退还原告青岛宝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芳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