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吴晓燕与高枫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燕,高枫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燕,女,1958年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枫林,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密珍,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中旭,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晓燕因与被上诉人高枫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院(2016)京0111民初17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高枫林与吴晓燕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二审审理期间,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明是其借用吴晓燕银行卡收取了40万元,托人为高枫林的朋友郝海翔介绍孩子上学事宜,由于事情没办成,后陆续退还高枫林30万元,有银行对账单为证。鉴于以上证据的出现,导致一审法院作出的吴晓燕返还高枫林40万元的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77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晓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经纬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付双成书 记 员 牛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