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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文平与崔日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崔日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092号原告李文平,男,汉族,1991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万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园园,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日勋,男,朝鲜族,1959年7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告李文平与被告崔日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日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平撤回对被告崔日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2元,减半收取72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