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文平与崔日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崔日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092号原告李文平,男,汉族,1991年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万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园园,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日勋,男,朝鲜族,1959年7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告李文平与被告崔日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日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平撤回对被告崔日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52元,减半收取72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