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元哲、官发登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哲,官发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哲,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官发登,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李元哲诉被执行人官发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