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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辖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与新疆佰誉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新疆佰誉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谷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任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高芳,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玲,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新疆玛纳斯县。原审被告:新疆佰誉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韩蓓,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佰誉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2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起诉两名被告,其中新疆佰誉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新疆佰誉兴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川旭坤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选择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安  晶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奕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