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珲春市大自然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珲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大自然养殖专业合作社,珲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144号原告:珲春市大自然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肖爱军,经营人。被告:珲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曹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大自然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珲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大自然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大自然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