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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张家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张家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7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实业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69615813E。法定代表人:朱芳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卫东,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张家献,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吴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献归还浙江新辉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家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家献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红安北路5号的XH2688型1664针电子提花机、喷气织机两套(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祝明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