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俞某与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某,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格林沃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俞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85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俞某上诉称:郭某及女儿的户口均在系北京市,郭某出具证据为珠海小区物业证明不具备事实效力;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郭某对于俞某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系以变更抚养关系为由向俞某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郭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住的相关证据,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郭某所提管辖异议申请成立,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俞某关于郭某出具证据为珠海小区物业证明不具备事实效力,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俞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俞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姜 红审判员 赵 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雅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