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行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方柱芝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方柱芝,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南省泸西县第一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5行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红河州行政中心B区。法定代表人李扬,职务:州长。委托代理人郑家林,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柱芝,女,l964年1月25日生,汉族,泸西县第一中学教师,住泸西县。原审被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红河州行政中心c区*楼。法定代表人孔令清,职务:局长。原审第三人云南省泸西县第一中学。所在地:泸西县中枢镇环西路。法定代表人段增林,职务:校长。上诉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方柱芝、原审被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云南省泸西县第一中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行初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莫云辉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李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希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