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光明桥支行与孟晓亚、王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光明桥支行,孟晓亚,王广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3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光明桥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351号。负责人:郝卫东,该行行长。被告:孟晓亚,女,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王广志(系被告孟晓亚配偶)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光明桥支行与孟晓亚、王广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光明桥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光明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22元,减半收取计246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光明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焦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瑞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