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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曾小林、李德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林,李德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曾小林,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德能,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曾小林诉李德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90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德能应支付申请人曾小林案款31.785万元,承担执行费4667.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1.78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德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90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