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艳玲与黄福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玲,黄福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83号原告:陈艳玲,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黄福明,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陈艳玲诉被告黄福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艳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艳玲负担。审 判 长 舒增源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人民陪审员 徐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