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贺小燕与熊中斌、冯永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小燕,熊中斌,冯永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5民初246号原告:贺小燕,男,生于1981年9月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严亨春,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中斌,男,生于1961年6月12日,汉族。被告:冯永琼,女,生于1963年5月25日,汉族。原告贺小燕与被告熊中斌、冯永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小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亨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中斌、冯永琼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贺小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2800元,及其以69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付清时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生意伙伴,双方从事废铁买卖,原告是供方,二被告是收购方。2015年8月28日,被告冯永琼因欠货款,于是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贺小燕现金(69000)大写陆万玖元仟正,月息2分,借款人:冯永琼。”在2016年6月,原告又向被告供货,供货数量41吨,每吨18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73800元,被告当时支付了原告30000元,还欠43800元未支付。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下差的货款共计112800元,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没有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二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被告冯永琼2015年8月2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对原告诉称“2016年6月,原告又给被告供货41吨,每吨1800元,被告当时支付了原告30000元,还欠43800元。”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被告冯永琼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生意伙伴,双方从事废铁买卖,原告是供方,二被告是收购方。2015年8月28日,被告冯永琼因欠原告货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贺小燕现金(69000)大写陆万玖仟元正,每月2分,借款人:冯永琼。”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下差原告货款69000元未支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本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真实,对被告所欠原告货款数额明确,虽然双方未约定货款具体支付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及时支付下差货款。对于原、被告双方约定资金占用期间的月利率2%,并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永琼所欠原告货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担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熊中斌、冯永琼夫妇共同支付该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中斌、冯永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小燕货款69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付清时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被告熊中斌、冯永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波人民陪审员 胡国斌人民陪审员 李齐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