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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州一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与叶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一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叶雷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一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崔亦凤,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雷,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苏州一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2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苏州一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请求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在庭审中并未明确放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仍在答辩期限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系侵犯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系原审原告住所地,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熟市,不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本案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