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仝某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56号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住台前县新城区经五路中段东侧。仝兴元,男性,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台前县打渔陈乡东仝村***号。本院执行的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仝兴元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前县��土资源局作出的台国土资监(2016)处罚字040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继伟执行员 范小丽执行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清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