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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泸州市��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简朝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朝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驻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简朝彬,男,生于1978年2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1916元及利息﹙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1991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简朝彬银行存款人民币1991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简朝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简朝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韵珊二〇一七��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童远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