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艺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许昌盛泰矿山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艺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许昌盛泰矿山机械厂,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王云香,杨国增,杨红霞,赵中华,赵旭东,靳雅芬,郑山峰,薛志明,薛世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8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张轩,任行长职务。被告:许昌艺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法人代表人:王云香,任公司总经理。被告:许昌盛泰矿山机械厂。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南环路西段(塘坊李村)。法人代表人:杨军安,任公司总经理。被告: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兴路南段。法人代表人:郑山峰,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云香,女,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杨国增,男,汉族,1961年12月0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杨红霞,女,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赵中华,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赵旭东,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靳雅芬,女,汉族,1991年10月0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郑山峰,男,汉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薛志明,男,汉族,195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薛世杰,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许昌艺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许昌盛泰矿山机械厂、许昌金鼎峰外墙保温有限公司、王云香、杨国增、杨红霞、赵中华、赵旭东、靳雅芬、郑山峰、薛志明、薛世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