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范无病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无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鄂06刑更157号罪犯范无病,男,1966年2月出生,湖北省郧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十监区服刑。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了(2008)郧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无病犯贷款诈骗、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以需要进一步核实罪犯范无病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罪犯范无病的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报请撤回罪犯范无病的减刑建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撤回罪犯范无病的减刑建议书。审判长 代红存审判员 王正道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凤翔 来源:百度搜索“”